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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估入賬”,最晚什么時候回票?稅務明確了!2月起,暫估會計必須這么做

時間:2024-02-01 18:04:55 作者:財咖 來源: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臺,財務經理人,稅務經理人

01
暫估的成本一直沒票怎么辦?


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全面開展促進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



其中,有一條對存量公司注冊資本的認繳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1、存量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內將剩余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以內;


2、存量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應當在新《公司法》生效后3年以內繳足全部認購股份;


3、涉及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出資期限自變更登記之日起最長不超過5年。


注意,該文件只是《征求意見稿》,并不是最終的文件,大家謹慎參考~


北京的此次《征求意見稿》,是自新《公司法》出臺后發布的首個專門針對存量公司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的明確規定,給大家關于存量公司的疑問透露了一點信號,之所以還是《征求意見稿》,可能也是想看看市場的反應。


大家覺得這份文件的規定合理嗎?有意見的話也可以積極反饋~



附:征求意見稿全文下載地址:

https://scjgj.beijing.gov.cn/hdjl/myzj/ywgzyjzj/202401/t20240116_3536998.html


圖片


關于注冊資本的知識,今天小編就再跟大家嘮叨嘮叨!



02

暫估成本最晚什么時候回票?
如何稅前扣除?
稅務局回復!



稅局回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第六條規定,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件第六條規定,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關于暫估成本的稅前扣除問題,遵循以下幾點:


(1)如果暫估對企業當年的會計損益沒有影響,比如12月份暫估了一批原材料和商品,就暫時不涉及到稅前扣除,也不涉及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整。


(2)如果暫估對當年的會計損益產生了影響,在季度預繳申報時,可以按照會計核算的暫估數進行稅前扣除。


(3)需要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暫估入賬,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了發票,就不影響稅前扣除。


(4)不需要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暫估入賬,但是需要實際支付的,比如上年度計提的工資和年終獎等,只要在次年5月31日前實際支付(發放),就不影響稅前扣除。


03

暫估入賬稅務上應該怎么處理?


會計上做了暫估入賬,但由于發票沒有取得,稅務并不認可,于是就產生了稅會差異,那么暫估入賬在稅務上究竟該如何處理呢?


小編整理了關于暫估入賬的幾個常見稅務問題:


問題一:暫估入賬金額是否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1、一般納稅人


財會〔2016〕22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p>


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暫估入賬的金額不包含增進項稅額。


2、小規模納稅人


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故其購進貨物相關的進項稅額應當計入貨物的成本價。


所以,小規模納稅人暫估入賬的金額中應當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 



問題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暫估入賬的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稅總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p>


劃重點?。?!


(1) 已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未實際發生的不得扣除;


(2) 暫按賬面發生金額扣除;


(3)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發票。


因此,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環節,暫估入賬成本費用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那么,如果能合理利用這一點,可以避免后期多繳納稅款的情況發生。



問題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暫估入賬的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么?


1、已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發票的,可以在發生的當年稅前扣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未能取得發票的,不得在當年稅前扣除。


2、未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


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3、納稅申報表填列 



問題四:取得以前年度暫估成本費用的發票,該如何處理?


稅總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


“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p>


從上述文件中可以得出結論:


(1)取得以前年度暫估成本費用的發票,可以追溯到發生年度扣除,但追補期不得超過5年;


(2)如追補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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